J-1 签证豁免

J-1 签证是美国政府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、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。美国政府规定,凡持J-1签证来美的人员,在美停留期满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。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人员,应向美国政府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限制的豁免申请,但首先须得到原所在国政府的批准。

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事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-1签证中国公民的豁免申请。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。

受驻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委托,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(下称“纽约中心”)将负责驻纽约总领事馆领区J-1签证豁免申请的咨询与材料初审工作。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办理J-1签证豁免,“纽约中心”开发了J-1签证豁免在线申请系统,自2012年4月2日起,凡在纽约领区内申请者,均须提交在线申请信息,并将书面材料邮寄至“纽约中心”申请办理。其它领区的申请人,目前仍按原申请办法和方式,向所属领区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申请办理和进行咨询。

驻纽约总领事馆领区为美国东北部十个州,即纽约州(New York,NY)、康涅狄格州(Connecticut,CT)、罗得岛州(Rhode Island,RI)、宾夕法尼亚州(Pennsylvania,PA)、马萨诸塞州(Massachusetts,MA)、佛蒙特州(Vermont,VT)、新罕布什尔州(New Hampshire,NH)、缅因州(Maine,ME)、俄亥俄州(Ohio,OH)和新泽西州(New Jersey,NJ)。有关申请办理J-1签证豁免的政策规定、需准备的材料及申请程序说明如下。

 

一、申请资格与条件

  1.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;
  2. 来美途径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;
  3. 在美有J-1签证记录,申请豁免时J-1签证记录已满6个月;
  4. 申请豁免时在美,且具有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;
  5. 如来美前有国内单位者,需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、住房等关系,并已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。

 

二、申请材料

  1. 申请报告(请在线填写,并打印签字,内容要求详见“材料说明 1”);
  2. 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公函或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(详见“材料说明 2”);
  3. 美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聘书(详见“材料说明 3”);
  4. 护照有效页、第一次来美 J-1 签证页和最近一次来美签证页、现有的 I-94卡正反面复印件 (详见“材料说明 4”);
  5. 来美的历次 IAP-66(DS2019)表的复印件;
  6. 申请豁免时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证明;
  7. 美国务院豁免编号通知单(THIRD PARTY BARCODE PAGE)。

 

三、申请审理程序

  1. 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进行注册,按照页面上的提示激活并登陆账户;
  2. 完善“我的账户”信息。登陆账户后,在首页上选择“我的账户”中的“护照信息”并完善您的“现持有效护照”信息,如果您“现持有效护照”有效期不满半年,请您更新护照后再行申请;
  3. 在线申请。登录“纽约中心”网站首页进入“J-1 签证豁免申请系统”并按照页面提示完成在线申请。在线申请前请详细阅读此《申请说明》并将“申请材料”中所述材料准备好,以备在线申请时需要;
  4. 打印材料清单并寄送申请材料。在线递交申请后,点击当前页面上的“打印材料清单及其他材料”,请将材料清单和有关申请材料邮寄至“纽约中心”。邮寄地址如下:

    J-1签证豁免申请
    New York Service Center for Chinese Study Fellows
    17 Battery Place, Suite 929
    New York,NY 10004, USA

  5. “纽约中心”对材料进行初审。“纽约中心”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整理,并核对有关基本信息,如发现缺少材料、在线申请信息填写错误等问题,“纽约中心”会通过系统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;
  6. 驻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审核。“纽约中心”在对材料进行整理及对基本信息核对后,将认为信息一致、符合要求的材料,报送至驻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进行审核;
  7. 驻美大使馆教育处审批。驻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审核通过后,会将申请递交至驻美大使馆教育处审批,教育处审批同意后将代表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出具“不持异议信”(No-objection Statement)。审批结果会通过系统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。

 

四、审理周期

“纽约中心”收到材料后,会尽快受理申请,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及基本信息核对,认为材料齐全、信息一致,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,将报送至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进行审核。因与有关单位及国内联系核查需要一定时间,整个审批时间约需2-4个月,如未能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正信息,可能会导致申请延误或被拒绝。

在线提交申请后,“纽约中心”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信,请申请人在收到确认信后30天之内邮寄书面申请材料,请务必一次性提交完整材料。30天后仍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的,系统将自动取消其申请记录。从在线提交申请至审核,批准,每个审理环节结束时,“纽约中心”会将相关进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反馈给申请人,申请人也可随时上网查询申请办理状况。

“纽约中心”不受理电子邮件和传真发送的材料,亦不受理预约面谈和上门提交材料。

 

五、申请费用与支付方式

“J-1签证豁免”在线申请、审核系统在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领区实施试点期间,暂时不收取申请费用。

 

六、联系方式

请申请人详细阅读申请说明,并参阅下面的“申请J-1签证豁免材料说明”和“特别说明”,力求全面、清楚、准确地了解申请要求。如仍有问题,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“纽约中心”咨询。

电子邮箱:j1waiver@chinesehighway.com

咨询专线:(212)835-5526;(347)709-7432

如有意见或建议,欢迎向“纽约中心”总裁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反映。

 

七、申请 J-1 签证豁免材料说明

  1. 申请报告。应写明有无原国内工作单位,如有原国内工作单位,请写明单位名称、单位性质、在单位工作时间等内容;留学方式(自费或单位公派);来美后工作或学习简要情况及申请豁免的理由;
  2. 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公函或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文件。根据下述情况和要求进行提交:
    • 申请人如出国前已办理《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》(简称JW-109表),只需提供此表;
    • 出国之前无工作经历者:毕业时间与出国时间间隔在半年之内,只需提供毕业证或学位证(复印件)即可;毕业时间与出国时间间隔超过半年者除需要提供学位证明外,还需提供档案管理部门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出具的正式公函(原件),正式公函应向驻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出具,并说明申请人出国前档案在该部门保管(公函需用正式单位抬头纸,有联系方式与公章);
    • 出国之前有工作经历者:需提供原工作单位正式公函(原件)。正式公函应向驻纽约领事馆教育组出具,如证明系原工作单位开具,请说明申请人派出性质、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、住房关系及是否有其它未了事宜等,并说明申请人的辞、退、离职情况(公函需用正式单位抬头纸,有联系方式与公章)。
  3. 美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聘书需写明工作内容、职位、聘用期限。如果申请J-1签证豁免之日,该聘书有效期不满6个月,必须提交最新的聘书,或者在提交此聘书同时,提交美方机构出具的证明信(写明继续聘用,并承诺帮助其进行豁免申请及转签证类别等内容);已申请美国学校留学者,需提交入学通知书(I-20表)复印件;如与美国公民结婚者,需提交经公证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和美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;
  4. 护照有效页、第一次来美J-1签证页和最近一次来美签证页、现有的I-94卡正反面复印件。护照有效页,如近期更换过护照,新、旧护照的有效页均须提供; 第一次J-1签证页是指来美所持的第一次J-1签证页,如更换过护照,该签证页应该在旧护照上;最近一次来美签证页指最近一次来美所持的签证页,可以是J-1签证,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签证页;
  5. 如赴美前曾在第三国学习或工作,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(如,学位证书,工作证明等);
  6. 对于港澳地区申请者的材料,依照“一国两制”的原则并考虑到港澳地区在户籍制度及行政管理上的实际情况,港澳地区申请者申请时不需出具原工作单位证明,申请材料可用中、英文填写;
  7. 对于申请材料所使用的文字,除美方提供的英文文件或必须用英文书写的内容外,其它有关材料一律使用中文。

 

特别说明

  1. 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,包括曾在第三国留学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,回国服务未满两年者的豁免申请均不予受理;
  2. 申请应由本人办理,不得委托他人(包括律师)代办,或者代为咨询;
  3. 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、齐全。如发现豁免申请材料中有伪造、虚假材料者,将不予批准,今后亦不再受理并酌情通告有关部门;
  4. 在审理期间,如果申请人的地址、电话变更或有其它事宜需要说明,申请人应及时在线更正,并同时通知美国国务院;
  5. “不持异议信”由驻美使馆教育处直接向美国国务院出具,而不向申请人本人出具。如美方将信丢失,需由申请人要求美方通知驻美使馆教育处补寄;
  6. 出具“不持异议信”后被美方拒绝或因某种原因延误向美方办理手续者,以及曾出具“不持异议信”者,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请;
  7. 递交申请后,如因故需撤销申请或推迟办理者,申请人应及时在线进行撤销。